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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陈瑞钢、陈成坤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陈瑞钢,陈成坤,陈苗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995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玉、郑州(一般授权),系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钢。被告:陈成坤。被告:陈苗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陈瑞钢、陈成坤、陈苗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依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