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彩宜与黄金风、黄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宜,黄金风,黄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雪光,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建欢,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风,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冠东,男,汉族。上诉人张彩宜因与被上诉人黄金风、黄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张彩宜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纯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