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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闫志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志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90号罪犯闫志中,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闫志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闫志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闫志中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15日,闫志中窜至中牟县××岗乡欧某某屋内,谎称受其丈夫委托欲将欧某某和其儿子赶出该村,让欧某某拿钱,否则将把欧某某及其儿子杀死。因欧某某不同意拿钱,闫志中采用卡脖手段抢走现金800元。赃款已追还被害人。2016年5月19日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闫志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志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志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