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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长利与被执行人郝连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长利,郝连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740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苏长利,男,1962年6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2********,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涛,男,1962年12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2********,满族。被执行人郝连弟,男,1952年5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52********,辽宁省铁岭市人。苏长利与郝连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郝连弟名下无房产、车辆、投资及有价证券,也无固定职业及收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晓 东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赵 光 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