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1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与俞其林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俞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平湖市胜利路380号行政中心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0256272-8。法定代表人:周琪根。被执行人:俞其林,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俞其林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俞其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70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俞其林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发现被执行人俞其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屠征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