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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民催2号申请人: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工业园区华益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75261994G法定代表人:郑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220101011978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6149019、票面面额为40万元、出票人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方希望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东方希望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400元,由申请人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爱玲审判员  杨拴伟审判员  徐群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