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江畅远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郑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畅远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郑荷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7807号原告:浙江畅远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海公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瑞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荷庆,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畅远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1170元,并赔偿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律师代理费12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轮胎买卖关系。2015年10月2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170元,被告保证在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同时约定如未按时付清则需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滞纳金,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荷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畅远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货款211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赔偿律师代理费1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由被告郑荷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