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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794号原告申某。被告闫某。本院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高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