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794号原告申某。被告闫某。本院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高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