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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江玉龙、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江玉龙,陈英,李东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1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负责人:黄培潮。委托代理人:陈武通、黄晓彬。被告:江玉龙,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陈英,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李东阳,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诉被告江玉龙、陈英、李东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以被告江玉龙已还清全部本息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倪令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