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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达福与吴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福,吴小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318号原告:王达福,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吴小琴,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王达福与被告吴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达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