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达福与吴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福,吴小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318号原告:王达福,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吴小琴,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王达福与被告吴小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达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