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晓艳、九江博思堂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艳,九江博思堂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艳,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被执行人九江博思堂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法定代表人吴丽丽。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王晓艳申请九江博思堂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博思堂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晓艳案款2184.0元,承担执行费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博思堂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