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孝虎与彭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虎,彭可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3民初1510号原告:杨孝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泉。被告:彭可法,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杨孝虎诉被告彭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孝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可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孝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彭可法返还借款400000元;2.被告彭可法承担本案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彭可法因资金周转,于2011年10月2日向原告杨孝虎借款400000元,后杨孝虎多次催要,彭可法拒不还款。被告杨孝虎未作答辩。原告杨孝虎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借条,证明被告彭可法向原告杨孝虎借款400000元的事实。该借条有被告彭可法落款签名,因彭可法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彭可法因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10月2日向原告杨孝虎借款400000元,并向杨孝虎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借款利率,后杨孝虎多次催要,彭可法未履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杨孝虎与彭可法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彭可法应在杨孝虎催要后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杨孝虎要求被告彭可法返还400000元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孝虎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彭可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俊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管孝松附:法律文书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