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洁、袁俊义与扈永、高平、赵大忠、杨茂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洁,袁俊义,扈永,高平,杨茂田,赵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丁洁,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临河区。申请执行人袁俊义,男,汉族,1952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扈永,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临河区。被申请执行人高平,女,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杨茂田,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赵大忠,男,其他信息不详。丁洁、袁俊义申请执行扈永、高平、赵大忠、杨茂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扈永、高平、赵大忠、杨茂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丁洁、袁俊义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扈永、高平、赵大忠、杨茂田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人扈永、高平、赵大忠、杨茂田限期履行已生效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于被申请人扈永、高平、赵大忠、杨茂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大忠所承包的位于磴口县巴镇沙拉毛道嘎查磴口县华林养殖基地的61亩土地租赁期内的经营权,土地租赁期限为三十年。土地租赁到期日为2043年9月3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