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许志勇与甘洛县古子电力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勇,甘洛县古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5民初308号原告许志勇,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甘洛县古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田坝镇。法定代表人:王兵。原告许志勇诉被告甘洛县古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通知原告许志勇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经审查,原告许志勇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经催告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阿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录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