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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许志勇与甘洛县古子电力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勇,甘洛县古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5民初308号原告许志勇,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甘洛县古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田坝镇。法定代表人:王兵。原告许志勇诉被告甘洛县古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通知原告许志勇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经审查,原告许志勇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经催告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阿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录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