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宝昌与高晓久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昌,高晓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956号申请人陈宝昌,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银河B区******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6812275415被执行人高晓久,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银河B区******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7808111017申请执行人陈宝昌申请执行高晓久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高晓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高晓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高晓久在监狱服刑,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高晓久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英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