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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新刚、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刚,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刚,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负责人:李公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刚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