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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开平市富兴工业品有限公司与开平市合富制衣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合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富兴工业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雪峰。委托代理人许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富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丽。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富兴工业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富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43938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付)给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富兴工业品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959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6829元。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富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1209.76元,因被执行人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款项需与其他案件分配处理,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开平市合富制衣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