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与张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68-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王泽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卫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19.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71元,并承担执行费4979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卫国有银行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