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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晓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9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全,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李晓全醉酒(经鉴定,李晓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粤S.606**的丰田牌轿车,从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往莞都国际花城方向行驶。当被告人李晓全驾驶该车途经东莞市中堂镇槎滘桥路段时,该车与被害人罗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C.RF6**的宝马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2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罗某致电报警,被告人李晓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全向罗某赔付6000元并获得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晓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据,谅解书,证人蒋晓华、蒋某1、蒋某2、王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晓全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晓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全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全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晓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李晓全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李晓全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李晓全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李晓全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李晓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羁押8日,扣减8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审 判 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