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跃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省丰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跃红,陕西省丰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苏跃红,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城固县人,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大东关村村民,现住该村四组。被执行人陕西省丰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法定代表人李启富,该公司经理。苏跃红申请执行陕西省丰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1)天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省丰源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丰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54780.17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元,执行费222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丰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陕西省丰源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156003.1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54780.17元。案件受理费1223元缓交,本院已转交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61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