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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淮、金飞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淮,金飞跃,王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淮,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医师,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飞跃,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医师,住永嘉县,现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晓琼,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护士,住永嘉县,现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淮与被执行人金飞跃、王晓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金飞跃、王晓琼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楠江中路144号B幢101室的房产及附属设施(所有权证号:80004757,系被执行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房屋,不宜强制执行);于2016年9月19日扣留被执行人王晓琼在永嘉县中医医院的收入(已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37153.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2428.5元及执行费3457.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