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杨鸿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杨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杨鸿娟,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534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鸿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鸿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鸿娟所有的浙B别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