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新区枫桥通达钢模板出租站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枫桥通达钢模板出租站,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新区枫桥通达钢模板出租站。经营者:毛水龙,该出租站业主。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新区枫桥通达钢模板出租站、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0505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盐城市××县,本案应由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苏州新区枫桥通达钢模板出租站二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新区枫桥通达钢模板出租站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各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苏州新区枫桥通达钢模板出租站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沈维佳代理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