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211号原告:韩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闵庆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