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姚进杰与张永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进杰,张永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311号原告:姚进杰,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永杰,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杰,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滑县。原告姚进杰与被告张永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姚进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进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玉霞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岳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少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