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连会与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连会,于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413号原告:田连会,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徐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易县睛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卫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田连会与被告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田连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连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田连会负担。审判员 朱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