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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连会与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连会,于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413号原告:田连会,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徐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易县睛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卫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田连会与被告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田连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连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田连会负担。审判员  朱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