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月中、周林丽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中,周林丽,周丽亚,周利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471号原告:周月中(系死者吕秀英丈夫),男,193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周林丽(系死者吕秀英女儿),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周丽亚(系死者吕秀英女儿),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兼原告周月中、周林丽、周丽亚的委托代理人:周利祥(系死者吕秀英儿子),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8335089C),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梅龙湖路80号2108-1、2110、2111室。负责人:陈弈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月中、周利祥、周林丽、周丽亚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周月中、周利祥、周林丽、周丽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中、周利祥、周林丽、周丽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月中、周利祥、周林丽、周丽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