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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邓丽明与张海珠、倪红娟、张廷君、广州市海妍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5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珠,邓丽明,广州市海妍珠宝有限公司,倪红娟,张廷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珠,住广东省广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丽明,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邓伟洪,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妍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海珠。原审被告:倪红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审被告:张廷君,住广东省广宁县。上诉人张海珠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4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张海珠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宁县古水镇牛岐村委会大浪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海妍珠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福平路1号,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