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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曹友好与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友好,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9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友好,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曹友好与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