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桂侠与宫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侠,宫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1959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陈桂侠,女,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原墙镇小岳寨村委会阮庄***号*户,身份证号码:3421231977********。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宫芳,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原墙镇小岳寨村委会阮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2********。委托代理人:刘芳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圣荣,男,1967年6月6日生,农民,住太和县。原告陈桂侠诉被告宫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栾如智、被告宫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芳秀、阮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桂侠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11年,陈桂侠为建房想和我调换宅基地,我没同意,从此被告常常骂我家人及女儿。2015年农历腊月初七,我丈夫因意外事故去世,被告更变本加厉地骂我及女儿,我一气之下把被告的树皮刮掉,派出所让被告赔偿我2000元,但她没赔。2016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又找事骂我,我还了几句,被告就和她姑等人打我,致使我头、面部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46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35669.82元。宫芳辩称并反诉称:2016年正月初十晚上,陈桂侠把我栽在自己原地头的4棵树的树皮全部刮光,我找村委会干部向陈桂侠询问,她不仅不认错,反而骂人,我到派出所报案,要求陈桂侠赔偿我损失,派出所没有给出处理结果。2016年正月21日下午,我与陈桂侠共同到村干部家处理树皮被刮一事无果,从村干部家出来后,陈桂侠对我破口大骂,并与其亲属将我打昏在地,我被送往公安医院治疗39天。请求判令陈桂侠赔偿我各项损失37069.52元。陈桂侠对宫芳的反诉辩称:宫芳反诉状所述不实。事情起因是农历七月十四日“鬼节”前一天,宫芳在我家门口烧纸放炮,无事生非,我因没能力和她反击,恼怒之下刮了她两棵树,后来派出所调解,要求宫芳把自己的树砍掉,赔偿我2000元,宫芳不服,带领一家人殴打我,致我受伤。因此,宫芳反诉没有任何根据,请求驳回宫芳的反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陈桂侠与宫芳系同村邻居。2011年,两家曾为调换宅基地之事产生矛盾。2015年农历6月底,宫芳的儿媳妇生完孩子后,医院用车将其儿媳妇和孙子送回家途中,经过了陈桂侠的家门,陈桂侠认为根据农村习俗,产妇从家门经过属于“血气扑门”,不吉利。陈桂侠婆婆要求宫芳到陈桂侠家祷告一下,以驱走凶气,宫芳遂于农历7月14日到陈桂侠门口祷告,并烧纸放炮,但陈桂侠认为宫芳于农历7月15日农俗“鬼节”前在其家门口烧纸放炮,更不吉利,因而与宫芳产生争执,陈桂侠对宫芳说:“如一年内我家出事就找你”。2015年农历腊月初七,陈桂侠的丈夫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不幸从高处跌落身亡,陈桂侠认为其丈夫的死亡系宫芳此前的行为所妨碍,遂将宫芳的4棵杨树树皮刮掉,宫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召集陈桂侠和宫芳调解未果。2016年2月28日13时许,陈桂侠与宫芳去村干部阮杰家调解刮树皮之事未果,两人从阮杰家出来时又发生口角,并进而引起双方及家人一起厮打。陈桂侠因伤入住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治疗6天,后转入太和县人民医院治疗40天(其中,2016年4月3日至4月14日的12天住院期间无用药及治疗记录),共花费医疗费11029.82元。宫芳于2016年2月28日至3月6日入住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3010.79元。2016年3月31日,太和县公安局以太公(原)行罚决字(2016)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桂侠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以太公(原)行罚决字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宫芳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但该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均未执行。另查明:宫芳反诉称其所住院39天(按病历记录合计36天),除2016年2月28日至3月6日因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7天外,还包括2016年4月1日至4月10日因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及高血压II级(中危)住院治疗9天,××入住院治疗20天。上述事实,有陈桂侠、宫芳的身份证,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太和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树皮被刮的照片、太和县公安局太公(原)行罚决字508号、509号《行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并已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陈桂侠与宫芳为同村邻居,因宅基地产生矛盾后,因陈桂侠认为宫芳的儿媳妇生孩子后从其家门口路过,给其家造成“血气扑门”的不良之兆,其后宫芳按陈桂侠婆婆的要求给陈桂侠家祷告以求为其“免灾”时,陈桂侠又以宫芳在“鬼节”前祷告,更不吉利,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当年年底,陈桂侠丈夫在给他人施工建房时因意外不幸从高处跌落去世,陈桂侠更认为这一不幸后果系宫芳造成,以刮宫芳家树皮的方式泄愤,引起双方矛盾激化,进而互相厮打,造成双方受伤住院,本院认为,陈桂侠认为生完孩子的妇女从门口经过属“血气扑门”及“鬼节”前祷告属不良之兆的说法为封建迷信,没有科学依据,宫芳为陈桂侠家祷告虽是应陈桂侠婆婆的要求所为,但按农村习俗,时间选择上确有不妥之处,至于陈桂侠丈夫意外去世,虽属不幸事件,但该事件与宫芳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陈桂侠以此为理由将宫芳的树皮刮掉,引起双方矛盾激化进而互殴的后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双方互相承担50%的责任。陈桂侠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11029.82元,护理费:104.4元/天×34天=3549.6元,误工费:86.3元/天×34=2934.2元,营养费:30元/天×34天=1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4天=3400元,计:21933.62元,由宫芳负担50%即10966.81元;宫芳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3010.79元,护理费:104.4元/天×7天=730.8元,误工费:86.3元/天×7天=604.1元,营养费:30元/天×7天=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7天=700元,被刮树木4棵,酌定每棵100元,计400元,合计:5655.69元,由陈桂侠承担50%即2827.85元。陈桂侠2016年4月3日至4月14日未用药、治疗的12天时间及相关费用,宫芳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30天的住院期间及相关费用,均不应计算在合理费用内,应予剔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宫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陈桂侠人民币10966.81元;二、原告(反诉被告)陈桂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宫芳人民币2827.85元;三、驳回陈桂侠、宫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692元,由宫芳负担215元,由陈桂侠负担477元;反诉受理费364元,由陈桂侠负担29元,由宫芳负担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飞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