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运城市海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姚谦、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海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谦,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34号之一申请人运城市海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谦,男。被执行人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运城市海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姚谦、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谦、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