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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运城市海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姚谦、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海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谦,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34号之一申请人运城市海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谦,男。被执行人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运城市海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姚谦、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谦、云南冠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