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国生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生,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356号原告徐国生,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邓军,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徐国生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