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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国生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生,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356号原告徐国生,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邓军,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徐国生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