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詹燕北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燕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刑初54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燕北,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阜阳市临泉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许洪杰,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燕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一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燕北及其辩护人许洪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詹燕北受侯孙亮指使,驾驶银灰色面包车将侯孙亮、陈双全、徐龙飞、徐东海(四人均已判决)、曹康康(另案处理)等人送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兴业街151号怀杭超市门口。侯孙亮等人蒙面持刀下���追砍被害人张某1、张某2等人,被告人詹燕北在超市门口等候。在被害人张某1、张某2等人被砍倒在地后,被告人詹燕北驾驶面包车带侯孙亮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构成重伤、八级残疾;张士起构成轻伤、九级残疾。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詹燕北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毛桥村前温营庄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燕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詹燕北的供述,同案犯侯孙亮、徐东海、陈双全、徐龙飞等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张树宝的陈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法医学人体操作程度鉴定书,接警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詹燕北亲属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燕北伙同他人���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燕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燕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二、被告人詹燕北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 燕人民陪审员 赵 招 娣人民陪审员 潘 美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