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林雪珍与汤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珍,汤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4774号原告:林雪珍,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汤日升,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林雪珍为与被告汤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按月1.2%计算到2016年7月29日,之后利息按约定计算到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雪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日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8月30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于2016年7月29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借款后,被告支付了7个月即2016年3月29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未予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日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雪珍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汤日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