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郝巴图诉刘陆军、王新宽、雷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巴图,王新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094号原告郝巴图,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告王新宽,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巴图诉被告刘陆军、王新宽、雷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巴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新宽所有的车牌号为XX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巴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新宽所有的车牌号为XX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二年。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结的,原告郝巴图可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实施查封、扣押后,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温荣梅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呼延亦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