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赖腾骏与四川隆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贡中韵贸易有限公司、龚雪、郭明建、陈燕、郑美端、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腾骏,四川隆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贡中韵贸易有限公司,龚雪,郭明建,陈燕,郑美端,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赖腾骏,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四川隆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美端,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中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被执行人龚雪,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郭明建,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郑美端,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王利,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川0302执2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成都拓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2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明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郭明建在成都拓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享有的200万人民币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