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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燕与凌大成、陈国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燕,凌大成,陈国俊,李新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葛燕,女,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凌大成,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国俊,男,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新亚,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葛燕与凌大成、陈国俊、李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新亚名下有车号为皖M×××××号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新亚名下的车号为皖M×××××号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