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燕与凌大成、陈国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燕,凌大成,陈国俊,李新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葛燕,女,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凌大成,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国俊,男,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新亚,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葛燕与凌大成、陈国俊、李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新亚名下有车号为皖M×××××号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新亚名下的车号为皖M×××××号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