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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博,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8日,大学本科,甘肃省镇原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博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方博驾驶其甘LG31**号小轿车从镇原县中原乡武亭行政村向新城乡郭沟圈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S318线95KM+200M平泉镇上刘行政村王储自然村路段时,与前方平泉镇上刘村村民代某驾驶的“金扬帆”牌电动三轮车尾部相碰撞,造成代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博及其妻子拨打电话110、120报警求救,被告人方博护送被害人代某到庆阳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5月15日22时死亡。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代某系多发性肋骨骨折内脏破裂功能障碍死亡。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方博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0.2万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方博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人张某、戴某证言,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博肇事后能积极救治被害人、到案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博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