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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相平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