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财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柴现山与张入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现山,张入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297号申请人:柴现山,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永年县。被申请人:张入会,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柴现山与被申请人张入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晋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晋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