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成明、柳海波、张福胜、何长余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明,柳海波,张福胜,何长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成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6日经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海波,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福胜,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何长余,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成明、柳海波、张福胜、何长余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成明、柳海波、张福胜、何长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黑龙江省嫩江县塔溪乡人民政府按嫩江县人民政府要求,在塔溪乡开展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具有惠农政策性保险),具体工作交由塔溪乡农村服务中心执行,即由塔溪乡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本乡辖区内的保险计划安排落实、协助保险机构推进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等具体工作。同年5月,时任塔溪乡农村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尹成明为能骗取国家政策性土地保险补贴款,找到塔溪乡四合村民委员会会计被告人张福胜,让张福胜在四合村找些村民替其虚假投保3000亩土地,投保本金由尹成明提供,年末替其虚假投保村民名下的理赔款归其所有。尹成明同时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为四合村多分配土地保险指标。张福胜将此事请示四合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何长余,并经何长余同意后,由张福胜经手以张福胜、何长余、张某三人名义虚假作出了3000亩土地参加保险的相关手续,上报给保险公司,为尹成明进行了虚假投保。期间,被告人尹成明采取同样手段通过塔溪乡河北村会计曲某,以河北村村民朱某、张某1等人名义虚假投保3000亩土地;通过塔溪乡德永村会计程某,以德永村村民郭某、郑某、杨某等人名义虚假投保3000亩土地;通过塔溪乡塔丰村会计张某2,以塔丰村村民董某、苏某等人名义虚假投保3025亩土地。当年年末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后,尹成明从中共骗取国家政策性土地保险补贴款人民币36075元。其中尹成明伙同被告人张福胜、何长余骗取国家政策性土地保险补贴款为9000元。此款均被尹成明平时生活支出。2012年,时任塔溪乡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被告人柳海波开始负责塔溪乡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具体工作。柳海波为了骗取国家政策性土地保险补贴款,采取与尹成明骗取国家政策性土地保险补贴款同样的手段,伙同被告人张福胜、何长余在四合村虚假投保了2500亩土地。2013年,被告人柳海波再次采取上述手段,伙同被告人张福胜、何长余在四合村虚假投保了2500亩土地。两年间,被告人柳海波共骗取国家政策性土地保险补贴款人民币32833元。此款均被柳海波平时生活支出。综上,被告人尹成明共贪污四起合计人民币36075元、被告人张福胜共贪污三起合计人民币41833元、被告人何长余共贪污三起合计人民币41833元、被告人柳海波共贪污二起合计人民币32833元。被告人尹成明、张福胜、何长余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柳海波于2016年4月29日分别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尹成明、柳海波各自将全部犯罪所得主动退还。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成明、柳海波、张福胜、何长余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程某、张某2、曲某、孙某、张某3、郑某、郭某、杨某、张某4、何某、张某、董某、苏某、何某1、朱某、张某1、邱某、江某、刘某、王某、刘某1、柴某、邵某、李某的证言,中共嫩江县委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嫩江县塔溪乡委员会、嫩江县民政局出具的被告人尹成明、柳海波、张福胜、何长余任职资格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出具的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承保业务档案、赔款档案复印件,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融机构交易凭证复印件,嫩江县塔溪乡对农民粮食补贴发放明细表,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扣押财物清单,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成明、柳海波、张福胜、何长余分别担任嫩江县塔溪乡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嫩江县塔溪乡四合村民委员会会计、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从中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成明伙同被告人张福胜、何长余贪污36075元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金;被告人柳海波伙同被告人张福胜、何长余贪污32933元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金,二起案件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成明、柳海波、张福胜、何长余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四被告人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退还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成明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柳海波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张福胜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何长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魏明石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