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贾啸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8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贾×在本区四惠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朝字第10768**号)一本。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已起获并扣押移送在案。被告人贾×后于2016年6月16日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安×、桑×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工作记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无视国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之物品本院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之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苗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