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全与被告隋俊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全,隋俊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396号原告孙永全,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委托代理人宋维广,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隋俊波,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全与被告隋俊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永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