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蓝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鹏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蓝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鹏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2746号原告:鞍山蓝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萧瑞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巴颖,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被告:鞍山鹏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俊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蓝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鹏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蓝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5000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蓝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蓝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50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15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3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3250元,故总计应退还3275元)。审 判 长 赵丽玲人民陪审员 陈 鹤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