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玉学与高述席、徐飞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学,高述席,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635号原告:徐玉学,男,1970年9月8出生,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海,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申敏,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高述席,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徐飞,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玉学与被告高述席、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鲁0481民初16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徐飞的工资收入20万元。被告徐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玉学已于2016年9月29日撤回起诉,现被告徐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飞工资收入2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申敏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亚丽审 判 员 丁 翠人民陪审员 田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华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