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玉学与高述席、徐飞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学,高述席,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635号原告:徐玉学,男,1970年9月8出生,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海,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申敏,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高述席,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徐飞,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玉学与被告高述席、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鲁0481民初16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徐飞的工资收入20万元。被告徐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玉学已于2016年9月29日撤回起诉,现被告徐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飞工资收入2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申敏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亚丽审 判 员  丁 翠人民陪审员  田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华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