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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30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胡思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胡思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0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胡思源,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494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思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思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思源所有的浙B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