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云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云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万家庄镇杨家口村西。法定代表人:门占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俊洋,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刁铺镇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富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云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丁路*号院****号。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云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4230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在法定期间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依法提出上诉。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求上诉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云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双方当事人所争议施工工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呼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