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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福建大田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陈春霞,李冬鑫,李大健,郑丽萍,郭友实,李秋瑾,郭晶,郭友智,郑晓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8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9179019—1。法定代表人:田光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沧海,男,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福塘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D栋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086370-6。法定代表人:陈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福塘工业园区C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738946-3。法定代表人:郭友实,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大田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上坡村小汤泉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9480-8。法定代表人:李卓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春霞,女,1973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李冬鑫,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李大健,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郑丽萍,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郭友实,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李秋瑾,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郭晶,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郭友智,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郑晓卿,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解除申请人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好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的公司)、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福建大田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陈春霞、李冬鑫、李大健、��丽萍、郭友实、李秋瑾、郭晶、郭友智、郑晓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386-2号民事裁定,查封案外人福建省岩城集团自动塑料复合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田县福田大道26号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号)。解除申请人鑫融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鑫融公司与被申请人好的公司、华闽公司、金阳公司、陈春霞、李冬鑫、李大健、郑丽萍、郭友实、李秋瑾、郭晶、郭友智、郑晓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判决好的公司偿还鑫融公司代偿款7025335.84元及利息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申请人鑫融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福建省岩城集团自动塑料复合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田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振  泉代理审判员 吴  志  华人民陪审员 刘  晓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玉芬(代)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