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户籍地地福建省罗源县。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由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志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徐志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5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沿某线由南往北向青阳县某某镇某某厂区行驶,行至某线179KM+650M处左转弯时,与直行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王某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池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的身份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文琦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