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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方国珍与钱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珍,钱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404号原告:方国珍,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钱发春,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珍诉被告钱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方国珍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钱发春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方国珍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钱发春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方国珍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钱发春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原告方国珍未提供被告钱发春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国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莉莉 更多数据: